新闻资讯详情

【中国青年仲裁论坛专题讨论】议题二、仲裁裁决的域内外执行:基于全流程、各视角的探讨


      2024年9月2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24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二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本届论坛吸引了百余位法官、律师、企业法务、各地仲裁机构代表、学者、本届征文大赛的获奖者代表和广大青年学生线下参会,近6000名观众线上收看论坛直播。

      论坛设置了专题讨论环节。第二个专题讨论围绕“仲裁裁决的域内外执行:基于全流程、各视角的探讨”这一主题进行。



陈剑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中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以下内容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剑玲的发言节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剑玲)


      2024年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生效65周年,它是国际司法当中最有影响的条约了。在65年来,《纽约公约》已经很好地实现了它的目标。《纽约公约》自生效以来,也是仲裁得以在全世界普及的一个重要原因,裁决将在超过80%的国家能够得到执行。除了它所赋予的强制执行力以外,公约最重要的一个意义其实是鼓励人们对此加以自愿地遵守。

      裁决的执行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的一个目标,对于机构和仲裁庭来讲一定要以始为终,想到这个裁决不仅仅是要适用这个案件当中的可适用法,还会经历域外法院在《纽约公约》项下的一个司法审查,所以一定要考虑这个裁决是要符合《纽约公约》项下司法审查标准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这个问题也没有那么遥远,因为甚至是要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当中就要提示仲裁庭注意某些形式的问题,比如说文本的问题、签字的问题、格式的问题,要做到未雨绸缪,因为当事人其实心里最清楚将来你最有可能去哪一个法域执行,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另外,我们必须得承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头,域外才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点,所以我们更多讨论如何在中国来承认和执行域外的裁决,应该说中国法院已经在这个问题项下交出了非常亮眼的答案。

      但现在几十年过去了,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心,我们也同时要更多地去考虑中国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如何在境外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它是一个新的问题了。

      最近我们也是通过贸仲的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承认和执行一个课题的研究,也是注意到了在公约体系项下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是并存的。下面跟大家简单地做一个汇报。

      不确定性首先是来自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纽约公约》虽然是一个国际公约,但是它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受到国内法的强烈影响,《纽约公约》的第一条是商事保留涉及的,第三条是与承认和执行的程序有关,第五条是关系到不予承认执行的一些理由,这三条其实都明确地指向了国内法,执行地法院是被允许根据国内法来讨论公约项下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当然所谓的国内法也未必仅仅是执行地法院的国内法,也有可能是裁决地本身的国内法被纳入仲裁程序当中了。执行地本身还会有自己的国内仲裁法、国际仲裁法,这些法律都会和《纽约公约》共同作用,对于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影响。

      这是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下面我们来简短地看一下很多程序问题上的复杂性。因为我们通过对很多域外法院审查中国仲裁机构裁决的一个判决解读会发现,除了《纽约公约》以外,其实可能在这些决定当中占到很大一部分篇幅的是很多具体的细节问题。

      除了时效问题以外,还有很多一系列复杂的国内程序问题。下面再来简短地看一下在经济利益上可能会有一些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非常值得重视。

      比如说,一个核心的财产标准问题,执行是跟着财产走的,财产在哪里?财产是不是你的?我们读到一个贸仲裁决在美国的执行案当中一套位于纽约的公寓其实并非在被执行方的名下,但是美国法院基于对证据的认定,认为被执行方对于这套公寓是拥有实质性权利的,并以此建立了最低联系标准以及准对物的管辖权。所以这对于跨境执行的当事人来讲是一个很好的消息,财产不在这个名下,但是只要你能够证明相应地可以追溯过去,在一个对仲裁比较友好的司法环境里头得到承认和执行。

      再比如,判决前的利息问题,由于域外执行往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光是利息就是一个很大的数额了,有些裁决本身就会判利息,从裁决作出以后到执行的时候,得到这个利息问题不大;有些裁决本身没有涉及利息。但是有些裁决本身没有涉及利息,裁决做出之后到执行的决定作出当时又有很长的时间,你能不能得到裁决作出后、执行判决前的这部分利息?在不同法域规定是不一样的。《纽约公约》里面是没有提到判决前的利息问题的,那这个问题怎么办?是不是要寻找一个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友好的法律?

      另外还有汇率问题,有些国家要以外币形式作出的裁决金额转换成本国的货币,再转换成自己法院的决定,随之而来的就是汇率的问题,很长时间了,变化都很大,是违约日的标准还是判决日的标准?在不同的法域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讲了这么多的不确定性,当然不是说一切都非常的不确定,在域外法院至少是在审查中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还是有一些非常确定的原则,整体上大多数的域外法院都非常尊重和支持《纽约公约》,在解释《纽约公约》的时候会按照国际法的解释。整体上法院也体现出对这个裁决是持有一个比较支持的倾向,非常务实、灵活、不拘于形式主义的一些方法,甚至在很多时候在管辖权的认定上面,包括一些程序问题上都是作出了对仲裁有利的解释。

      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大家都非常熟悉,就是《纽约公约》的第五条,在第五条的应用过程当中有些原则现在也是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第一,不审查案件的实体法律依据。

      第二,由被申请人负责证明公约列明的拒绝理由。第三,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已列明无遗。第四,对拒绝理由做狭义的解释。第五,即使某一理由成立,仍有有限的裁量权去承认和执行。这些都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比较友好。

      总之,面对复杂的域外执行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是并存的。



陈宓:贸仲保证裁决可执行性所采取的措施


      以下内容是贸仲监督协调处案件经办人陈宓的发言节选。


(贸仲监督协调处案件经办人 陈宓)


      今天我大概介绍一下贸仲在仲裁裁决执行方面做的一点工作。主要是分成三个部分。

      仲裁具有强制执行力,有些人把仲裁的强制执行力比作仲裁的牙齿。可以说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

      但其实这个问题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说可能感觉上比较遥远,比如我也是贸仲案件的经办人,如果谈到贸仲裁决的执行,对于我来说可能更多是当事人的裁决送达证明,对于仲裁员来说可能就更不熟悉了。虽然我们在一个案件终了之后,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对当事人对于这份裁决是否主动履行了,还是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对方有没有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有没有第三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虽然我们未必知晓,但是绝对不代表我们对于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执行问题不重视,其实我们看贸仲的2024版《仲裁规则》,虽然只有一条,但是这一条就是我们裁决的一个核心,贸仲和仲裁员所尽最大的努力就是要保证仲裁的裁决可以得到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的依据在国内法来说就是仲裁法的第62条,不予执行的依据可能大家就更加熟悉了,是《仲裁法》的第63和71条,它进而转到《民事诉讼法》的第244和281条。

      贸仲和贸仲的仲裁员都在这个方向进行了共同努力,主要做到了这5点方向:

      第一,加强了仲裁员的培训,我们对法院执行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所以在培训过程中首先要求仲裁员提高对裁决可知性的意识和敏感度,如果对于裁决当中有一些疑惑、不确定的问题要结合执行的情况去理解,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的事项要在审理当中去查清,在裁决主文当中予以明确。

      第二,严格谨慎管理仲裁程序,坚决避免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送达问题一直是法院对于裁决执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送达的原因,但是经过了这几年法院跟我们的沟通交流,包括这些规定的出台,其实都强调了法院在审理、裁定不予执行和包括撤裁案件对送达审查的时候,更多是要尊重仲裁规则当中对于送达的一些规定和要求,其实这个问题还是比较难去处理的。近些年的这个情况,这两件不予执行的裁定其实也是有关送达的问题,但现在包括撤裁当中也是经常纠结于送达的审查,送达可能更多就集中于我们是不是穷尽了手段去通知对方,所以我们的案件当中,至少是贸仲对于当事人地址的审查做的工作就会更多,可能我们在某些案件里面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就要更详尽,花了大量的时间去做,这也是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送达确实是仲裁当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第三,关于当事人不明确、待明确的仲裁请求,对于这些事项其实反映的主要是刚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里面的这几点内容,就是不明确的问题,其实它主要涉及的问题可能更多的是物的体现,比如说房产证、土地证,上面这些权属登记其实是明确的,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当中没有准确地提出来,那我们还是要去查清,确实仲裁庭的职权范围有限,可能没有办法做到现场去房管局调这些证据,但是当事人还是要提供相应证据的。

      第四,注重对虚假仲裁的审查。虚假仲裁始终是司法审查关注的方向,而且不只是国内的审查,在国际领域上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法院对裁决审查非常注意的一点。在具体案件当中,尤其是对于手拉手拿着和解协议来提出仲裁的案件会格外严格地进行审查,这一类案件一般还是避免书面审查的方式,还是使用开庭审理,明确一下当事人确实有争议,但他们已经达成了和解,希望我们出具一个和解裁决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杜绝手拉手虚假仲裁的问题。

      第五,通过贸仲的核阅制度加强对裁决质量的把控,它是一种对裁决质量的建议,但我们还是希望能用这个方式达到对于裁决质量的控制,至少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要明确地回应出来,不要出现一些超裁、漏裁的问题。



周广俊:仲裁裁决在俄罗斯的执行特点


      以下内容是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俊的发言节选。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广俊)


      因为我们今天主要是讲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我想跟大家介绍一下俄罗斯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第一个情况,俄罗斯执行的法院叫作仲裁法院,这个仲裁法院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法院,而不是商事仲裁机构。专门负责处理经济案件的法院是仲裁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是普通管辖法院,是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所以跟经济活动有关的涉外商事裁决最后的承认和执行也是在仲裁法院。

      在俄罗斯,一个生效的裁决在它的最高法院去改判的情况是普遍的,所以如果在俄罗斯裁决的过程中,你认为这个裁决是不公正的,一定要争取去俄罗斯最高法院去上诉,这种上诉的机会非常多。

      第二个情况,它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这种基本上在俄罗斯有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两种,程序上最多的就是送达问题。要求你适当考虑俄罗斯的法律规定,俄罗斯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商事主体的注册信息都是公开的,都可以查到的。当你要做法律送达的时候,你有义务去做一个审查,看看它的地址是不是变更了。如果变更了,你不仅要按照合同上的地址去送达,还要按照能够查询到的地址去送达,这样才能尽到合理审慎的通知义务。如果你没有做到,就相当于没有保证他的参与诉讼权利,这个裁决就会被不予承认和执行。

      所以我们作为律师也好,作为仲裁机构也好,如果被申请人是俄罗斯的主体且没有出庭的话,一定要去查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地址,这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



毛茅:中国香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流程


      以下内容是维德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毛茅的发言节选。


(维德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 毛茅)


      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给大家做一个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中国香港)法院关于执行裁决方面的汇报。

      首先,我想给大家简单地介绍在中国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一个简单的流程。首先拿到一个裁决之后,在中国香港申请执行是可以开启一个单方面申请程序的,实际上是不要求申请人出一个原诉传票的,但是法院可能会需要一个正式申请的原诉传票过程。简单地来说,你可以在还没有给对方一个出庭机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开启一个申请,需要的是一个誓章,里面要讲清楚提供的证据、仲裁裁决、仲裁协议等三个大件;当然还有一些实践中我们会遇到的一些需要的内容,在申请人的誓章里面还会讲到裁决已经执行的一部分情况,因为这都是中国香港法院在处理单方申请可能会收到申请人的一些文件,这会有一个申请在申请人的手里,中国香港法院法官会问问题,可能会延长整个申请处理的时间,所以有时候法院会发一个信给申请人,请申请人再提交一些新的文件,如果申请人还需要发第二份誓章的话有的时候就会延长。

      当然从法律上来讲,虽然有的时候裁决是在某一些地区或者司法管辖区已经有部分的执行,但是实际上你能拿到一个法院批准进行执行,执行的时候是按照裁决的原文,因为它有一个要求命令是跟裁决的条款一致的,这是一个简单的介绍。

      简短介绍一下中国香港法院对拒绝承认执行申请的态度。《仲裁条例》里面会分成四个板块,其中第二个板块是关于《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裁决,第三个板块是中国内地的裁决,第四个板块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裁决,第一个板块是除了以上各种以外的其他裁决。法院认为《纽约公约》下有两个立场:一是法院自主可以去审查的立场;二是公共政策,在第一个板块里面其实还包括法院认为不公平、不公正的,但是实践当中这种案子还是比较少见的。



刘臻:仲裁裁决可执行性问题分析


      以下内容是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臻的发言节选。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臻)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观察和讨论”,我会从律师视角进行补充。

      坦率地说,从客观角度我们的仲裁是分为几个环节的,“请、仲、裁、认、执”,程序互相密切关联,又缺一不可。今天这个话题相关更多的是“认”和“执”这两个方面,“认”的角度因为有像我们陈教授刚才讲的《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还有像毛律师讲的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这些规定。“认”这个事情在内地而言,据我们观察是越来越容易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层报机制,多数域外仲裁裁决的案例都是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或者是认可的,特别是像最高法最近发布了6例支持中国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例,虽然这个案件都非常复杂,但最终的结果都是取决于一个认可的结果。

      可执行性问题在实践当中是有两个维度的。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出了一个草案,里面就明确了5种执行依据,包括和仲裁相关的,一个是中国仲裁机构根据中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有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境外仲裁裁决,这两种执行依据如果要执行的话是要满足两个条件的:第一,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第二,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对于这个事情现实当中是有司法解释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大家注意这里用的是“驳回”,而不是“不予执行”的概念,因为不予执行跟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基本一致的。但是除了那些常见的撤裁、不予执行的理由以外,其实到了执行阶段我们也可以再思考一下,能不能通过这些理由去驳回执行申请;同时这个法条里面规定的对于驳回执行的权利,对于法院而言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法院对这个有非常多的自由裁量权。

      现实当中权利义务不明确,有的裁决案件里面只约定了谁享有权利,没有约定谁承担这个义务,这种就没办法执行。第二种像金钱给付计算的具体金额无法计算这种,常见的是像利息,有时候有些当事人只请求相关期间的利息,但是对于利息计算的方式没有明确。第三种像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这个更加多,比如说一些不动产,这就给这个执行带来了非常多的困难。后面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期限等等也都是参考因素,因为时间原因就不过多展开了。

      如果说执行的给付内容不明确,我们作为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怎么去完善?

      第一个,申请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如果一级法院到中院驳回了执行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高院申请复议。

      第二个,要求仲裁庭补正仲裁裁决或者作出澄清。这个也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但是现实当中会存在很多的困难。

      第三个,重新仲裁。这个重新仲裁是作为最后的手段,现实当中其实难度更大。

      这里有三个建议:第一个,沟通机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第二个,对于律师来说要回到仲裁的起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撰写仲裁请求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可执行性问题,要把权利义务写清楚,要把特定例外也给理清。

      第三个,最后还是要回到合同,因为很多可执行性的问题不是法院跟仲裁庭和律师能解决的,而是合同义务条款本身就不具备这个可执行性。

      最后我想说的是,“请、仲、裁、认、执”这5个程序理想的状态是“五位一体”,如果说执行达不到一个理想的情况,会影响前面审理的程序,希望能通过相关的沟通机制完善,最终实现情有可仲、仲有可裁、裁有可执。



区锦涛:仲裁裁决典型案例分析


      以下内容是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法律顾问区锦涛的发言节选。


(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法律顾问 区锦涛)


      我汇报一下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两个裁决被中国内地法院执行的有关情况。

      首先,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是贸仲2012年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律政司的邀请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我们是根据贸仲的《仲裁规则》以及香港仲裁的程序法来管理仲裁案件。贸仲的裁决是根据内地和香港互相执行裁决的安排来执行的。

      在跨境的仲裁案件里面,执行的保障有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就是保全是否能够对财产进行一定的固定,这一点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是作为第一批被纳入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法院互相协助仲裁保全安排的仲裁机构之一,当事人是可以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统计,截至目前,从地域上看,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已经向北京、广东、四川、广西辖区内的法院转过保全申请,且全部都是财产保全。从结果来看,已得知结果的这些保全申请是全部都获得了人民法院的全额支持的。

      接下来,我想说一下裁决的执行,也是跟我们的主题密切相关的。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是有两个案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汇编,一个是今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经典案例六件案例中的其中一件,另一个是2020年为了庆祝两地执行安排20周年公布的一个南京中院的案例,这两个案子可以说都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一个是南京中院的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做出了裁决的执行申请应该适用两地的仲裁安排来进行审查,并且明确了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出裁决是要以仲裁地为标准来进行判断的,在这个案件里面仲裁地是香港,所以裁决是香港的裁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这个案例可以说是为后来的内地机构奠定了裁决执行的可预测性保障。

      第二个是今年的龙某诉刘某案,这个案件典型的意义在于,中国内地法院在诠释涉外仲裁条款的时候,对于中国香港法律的查明和适用是十分准确的,而在中国香港法下对于类似问题的认定与中国香港的仲裁庭或者法院的做法是保持高度统一,保障了中国香港仲裁当事人实体的权利。


编辑:武卓立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0352.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0351.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0348.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0347.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0344.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0307.htm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 1401198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