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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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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第十二届中国仲裁周期间最高规格的盛会--2024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中东北非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简称“贸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IFCAI)、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跨越时代的国际仲裁”,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30余名仲裁法律界、公司实务界、学术界中外专家围绕“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变革时代:聚焦国际仲裁新发展”“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三个议题发表主题演讲,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极探索国际仲裁未来发展方向,共商新时代国际仲裁友好合作新路径。来自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的代表、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500余人现场参会,来自10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03万人次在线关注或收看。
在“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第一个议题中,研讨嘉宾围绕共同推动区域仲裁法治建设、促进争议解决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加强机构间合作与协调、通过规则和制度创新消除隔阂、提升国际仲裁透明度达成了广泛共识,倡议全球携手共同应对国际仲裁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Athita KOMINDR:联合国贸法会致力于提供高效和公正的纠纷解决制度
以下内容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主任Athita KOMINDR在“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议题环节发表视频演讲内容节选:
这个环节的议题是“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这样一个主题和联合国贸法会使命十分吻合,联合国贸法会在促进国际仲裁界的法律协调一致方面的成就和正在做的工作,造福于我们亚太地区。
联合国贸法会是由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所创建的,旨在进一步推动贸易和投资现代化、法律协调化。我们可以说有不同的参与者,在国际领域共同致力于推动应对现代商业版图纠纷解决的方式,从而能够反映出全球对于法律和经济体系广泛共识,涉及到破产、纠纷解决、公司法等等领域。
另外,联合国贸法会在很多年以来创建了一个对于跨境纠纷比较有利的商业环境,从而致力于提供高效和公正的纠纷解决制度。我们这个工作也是对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非常有益的贡献,对国际商事体系全球治理作出进一步发展和贡献。除了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解决这样一些主题,我们还包括国际商事调解,在线纠纷解决。我们这个框架包括很多的法律文本,包括国际法律条约、国际条约模范法、示范法,供当事人机构来使用,我们会支持仲裁框架的执行这样一个公约,包括比如说对于机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相关机构的仲裁规则建议文本,还有证据规则。
涉及到我们这些文本是由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来发布,包括阿拉伯语、中文、英文、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最著名的国际公约我想就是《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能够在172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是全球仲裁界的基础性文件,因为它提供了共同的立法标准,能够让全球范围内对于仲裁协议进行承认,从而让全球的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当然只在一些特别情况下能够去挑战和撤销,这促进了在全球任何领域中用仲裁解决纠纷。这个公约也提供非常好的例子,对全球国际法律一致化和协调化。
推动国际贸易法的协调一致,也需要相关的法律能够以统一的方式来进行解释和适用。案例法可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系,我们从1982年建立相关案例法,并且不断收集相关法律,用六种联合国官方语言进行发布。包括来自全球不同地方的重要仲裁裁决,都放在联合国贸法会一些文本资料和网站中。
在我们的相关案件库中,有100多个涉及到相关条约的解释的案例,除了仲裁之外,中国是在其他方面也做了很多贡献,比如说在示范法方面就做了很多贡献。
我们《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是1985年通过的,2006年进行了一些修订。《纽约公约》不仅涉及到实体法,还有程序法。很大程度上,很多细节还是由各国国内立法机构通过,这个模范法主要是建立一个公正统一的法律框架,以协助各成员国改进涉及到仲裁程序的法律。同时也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特殊的特性,反映出全球仲裁界对于国际仲裁职业关键方面的共识,这些应该是得到来自不同经济体系所有区域的各成员国的广泛接受。
针对各成员国的特点,我们也做了一些调整。在实现一致化同时考虑到各国特性,加强外国投资者对于国际仲裁的信心。我们看《示范法》获得很大成功。截至2024年9月,已经有93个国家、超过123个司法管辖区通过了我们《示范法》或者接受《示范法》,亚太地区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是通过了《示范法》。
此外,联合国贸法会涉及到仲裁的框架也包括《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它提供了一系列仲裁规则,包括程序规则。这个规则包括仲裁程序所有方面。2021年联合国贸法会加速修订了仲裁规则,从而提供了一系列规则,让当事人同意的话可以进行加速仲裁。这样一个简化或者快速的程序能够节省时间,让当事人能够以一种节省成本和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快速规则一方面能够兼顾仲裁程序的效率,另外一方面能够让各方享有正当程序和公平待遇的权利。最近,就在今年7月份,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关于专门明示正义解决更快的示范条款,快速示范条款,通过四个关于高速快速仲裁的示范条款为争议当事人提供定制解决方案,保证了保密性,还提供了技术顾问。这四个示范条款旨在为参与国际争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工具和资源。但正在审理的仲裁框架还包括透明度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关于基于条约的投资者和国家仲裁透明度的其他试行规则,这些规则都包含在2013年通过的《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当中。我们需要“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的透明度,这是因为它有特殊性,尤其体现在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上,ISDS机制本身会影响到公共政策相应法规,比如说环境法、卫生法规,自然资源法,此外公共资金还会影响到仲裁费用,包括国家,它本身相应的支出。
仲裁庭因为在认定国家需要负责任的情况之下,需要支付对应的损害赔偿或者补偿。透明度规则提高了投资者和国家之间仲裁案件的透明度,让公众能够了解到投资者和东道主之间仲裁的启动,允许第三方来提交材料,帮助的情况之下,不会不适当地拖延,干扰增加费用,安排公开审理。公开仲裁庭的裁决和决定,保留仲裁庭的现有权利,允许不公开程序,并限制查阅文件,保护商业机密,保证机密信息不被披露。
《毛里求斯公约》本身就是这样一项文书,2014年4月1日之前缔结投资条约的缔约方表示同意使用透明度规则,并考虑到此种仲裁的公共利益和缔约方以公平高效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利益。
今年是联合国贸法会透明度标准十周年,我们秘书处正在和感兴趣有关方举行一系列庆祝活动,如果大家想了解最新信息,请关注我们的网站和脸书的最新信息。我们在小组讨论环节当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加强国际仲裁合作和全面发展,其中包括透明度标准,它当中所讨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大家知道,我们第三工作组在2019年做了一个转型,现在被赋予了更广泛责任和任务,主要是ISDS机制的改革,经过几年广泛准备,联合国贸法会在2023年7月委员会上通过了第一套案文。特别是正在审理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仲裁员行为守则》,它采用投资者和国家间争端解决的仲裁员关键义务,加强仲裁员独立和公正义务,加强披露的要求,还引入了所谓双重标题。
所有这些都有待工作组未来的讨论,因为工作组现在正在最终将纳入本文书其他改革要素取得进展,比如说上述机制,或者一审,还有咨询中心,就目前来说,守则是一份软性文书,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是已经可供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各方去参考。大会在2023年12月7日决议当中,鼓励将守则作为一种工具,建议争议各方仲裁员和此前仲裁员,还有行政机构去充分适用守则,对那些想要更多了解相关信息的人可以登陆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参与我们的免费在线培训课程。
Khalid Ali AI OBAIDLI:卡塔尔在国际仲裁方面的举措分享
以下内容是卡塔尔投资和贸易法院院长Khalid Ali AI OBAIDLI在“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毫无疑问,国际商事法院在促进公正和营造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环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提供专门的司法机制来及时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变得尤为必要,而这需要加强国家间合作,以共享最佳实践和专业知识。
基于这一全球视角和卡塔尔对国际发展合作价值观及其商业支柱的信念,我们致力于加强和发展法律规则和司法系统,以改善本地和国际商业环境,提升我国领导层及司法和立法系统对国际一体化在构建宽松有序环境中的重要性的认知,这有赖于通过法律在本国及国际层面发挥明确作用,来实现我们共同的多重目标。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想回顾一下我们最近在国际仲裁方面采取的一些举措。
2017年,卡塔尔国颁布了第2号法律《民商事仲裁法》。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为应对国际变化而通过的最新立法,与最近的相关国际立法保持一致。请允许我引述该法相关条文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仲裁事项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争议,则该仲裁应被视为具有国际性:
A-仲裁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仲裁协议争议事项最密切相关的营业地为准;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准。
B-仲裁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的主要营业地位于同一国家,而下列地点之一位于该国境外的:
1.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或指示通过某种方式确定的仲裁地;
2.当事人法律关系主要义务的履行地;
3.与争议事项最密切联系地。
C-仲裁协议所涉及的争议事项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
D-当事各方同意将争议诉诸设在国内或国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的。
上述条文证明,仲裁因其性质和作用所具有的国际性特点,在我国立法中占有重要分量。
在卡塔尔,我们也意识到建立专门法院以满足本地和国际投资者需求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于2021年颁布了《投资贸易法院法》,我有幸被任命为该法院院长。自那时起,我们一直在为夯实司法环境的基础而努力,使其以质量、效益为基石,并与国家、地区和国际经济发展同步。
为了进一步实现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未来愿景,我们推出了一套用于管理商事案件的综合电子系统(Taqadi)。该系统的推出是向现代化迈出的一步,也是利用技术和信息化实践实现成功、快捷和高效司法的一步。
该系统具有许多优势,包括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通过加快诉讼程序实现高效司法。
最后,我想强调加强国家间司法合作的重要性,这是实现快速正义的重要支柱,该项努力也包括所有的国际仲裁中心。基于共同应对当今商业社会所面临挑战的迫切需要,国际商事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应当相互交流经验、知识和最佳实践。
我们期待加强各国司法系统之间的协同合作,进一步提升国际商事关系的信心和透明度,营造稳定繁荣的司法和仲裁环境,坚定加强互补性和建设性的国际合作原则。
解常晴:五个领域阐述贸仲不断进行规则和实践的创新与完善
以下内容是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在“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国际形势动荡、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科技进步、产业变革、新兴经济体再次崛起、区域化合作展现新机方兴未艾。这些时代变革也使国际仲裁悄然发生着变化:一方面,“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金砖国家等多双边和区域化合作产生了旺盛的跨境仲裁需求,“区域化争议”和多双边协定下争议正在整合、归拢传统跨境争议的业务格局。另一方面,越来越多涌现的多元背景的市场主体加剧了国际仲裁中语言、文化和法律实践的冲突。以今天论坛聚焦的中国、中东北非地区为例,这些国家都拥有悠久灿烂的文明,不仅语言、文化传统有巨大差异,而且所属法域包括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还有我们的中国法治体系。因此,如何应对机遇与挑战,适应多元市场主体的需求,是国际仲裁界共同面对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初衷和其核心生命力本就在于为不同法域、地域的当事人提供趋同的规则、融合的操作,公平、高效、便利地化解纠纷,因此,最好的和唯一的答案应该是求同存异,共同寻求国际仲裁的融合发展。
作为中国成立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近70年来,贸仲始终立足国情,接轨世界,重视多元市场主体对包容、便利和国际化的中国仲裁服务的需求,不断进行规则和实践的创新与完善,基金拓展与国际仲裁界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做到包容并蓄、融合发展。下面就和各位分享几点思考:
第一,保持仲裁规则的国际趋同性。
贸仲从1956年设立以来,先后实施了10部《仲裁规则》,始终与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同步,保持着贸仲规则的国际趋同和先进性。今年,贸仲第10版《仲裁规则》实施,修订和增补30余项内容,在结合贸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早期驳回、第三方资助等等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成果。除中英文版本外,我们近期将推出七个其他语种的正式版本,为全球当事人适用提供便利。
第二,重视国际化仲裁员队伍的建设。
贸仲为保障仲裁高质高效,贸仲坚持以仲裁员名册为基础,现有在册仲裁员1881人,其中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仲裁员591人,来自144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仲裁员队伍的全球化布局。同时,作为名册制的补充,贸仲《仲裁规则》还特别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名册外选定仲裁员。2022年,贸仲全球仲裁员倡议,呼吁贸仲全球仲裁员秉持共同的信念和追求,凝聚团结合作共识,坚守公平正义信念,推动仲裁创新发展,探索多元化争议解决最佳实践。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
第三,支持和鼓励当事人就差异先行达成合意。
中国同样是传统独特和深厚的国家,这就意味着有中国仲裁当事人参加的国际仲裁都会发生语言、文化和法律传统上巨大的冲突。因此,贸仲在规则和实践中都会鼓励当事人利用好意识自治原则,在必要时就仲裁关键事项作出特殊的约定,从而使他们在争议发生前就能通过谈判就他们之间差异和冲突自行达成利益平衡的和议。贸仲规则特别提示性地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其仲裁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在仲裁语言、仲裁地、仲裁庭的组织方式上,规则也多次强调“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贸仲近年来所受案件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跨境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增加特殊的约定,成功地达成提交贸仲解决纠纷的合意。以2023年为例,贸仲受理的645件涉外案件中,93件约定适用英语或中英双语;136名外籍仲裁员由外方指定或由贸仲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而指定,有22件案子中,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员名册外指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有10多种,包括中国香港、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法、蒙古法、俄罗斯法、文莱法、伊拉克法,还有的合同中约定适用IBA证据取证规则和由贸仲按照《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提供管理等等。
第四,提倡融合的审理方式。
中国是受大陆法影响更多的国家,仲裁员在程序控制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证据披露、交叉盘问在传统的国内案件中鲜有出现。贸仲仲裁形成了高效的特点,数据显示,从仲裁通知的发出到结案,国内案件平均6.6个月,涉外案件8.4个月,同时作为国际仲裁服务的提供者,贸仲始终关切境外当事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需要对公正实现路径的不同诠释和展现。因此,根据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既可以采取纠问式,也可以按照对抗式审理案件,实践中更多情况下呈现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融合式的审理方式。
贸仲还颁布了仲裁员案件审理方式的指引,引导和倡导仲裁庭灵活应用国际上常用的程序令,问题清单,时间表,庭前会议,审理范围书等等方式审理案件,提升仲裁审理的质效。
贸仲还在参考中国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证据原则和IBA《仲裁取证规则》的基础上,创新发布了《贸仲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例如:第7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指令对方当事人出示某一特定书证或某一类范围有限且具体的书证,以及仲裁庭驳回书证出示请求的理由。根据第17条的规定:“原则上,证人和专家应出席庭审,并接受安排其出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询问”和对方当事人的“盘问”。质询程序由仲裁庭主持,仲裁庭可对询问或盘问的时间加以限制。仲裁庭可限制当事人提出某个问题,或告知证人、专家对某个问题无需作出答复。仲裁庭可随时向证人、专家提问等等。为此,这样一部体现中外融合,体现着效率与公正有机统一的这样一部证据规则,更多的在贸仲仲裁实践中得到应用。新版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庭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适用《证据指引》”。
此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的创举和长期保持的程序特色。2023年的数据显示,贸仲因和解撤案或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案件高达1400多件,约占结案总量的30%。而且我们也欣喜注意到,这个在国际上饱受争议的东方智慧,现在越来越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认可和吸纳,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国际仲裁界的融合发展绝对不是简单的复制国际标准,坚持各自仲裁中的真正具有价值的经验做法,并使之发言光大,终将是推动国际仲裁创新发展的新动能。
第五,探索新技术的共享共通。
贸仲不断加快新技术的应用和更新。在线立案、视频庭审、电子送达、电子文件交换平台、速录等等,都已经在贸仲的实践中得到了全面的应用。2023年,贸仲网上立案1804件,占总立案量超三分之一,网上开庭1631次,占总量近三分之一,为来自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提供视频庭审便利。贸仲2024版《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文书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网上视频开庭、裁决书电子文本、电子送达等内容,切实回应了数字时代的要求。
随着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于国际仲裁的价值被不断的开发出来,我们相信,未来全球仲裁资源共享的目标实现将不会再拘于语言、时空和费用的阻碍,这必将推动一场全球范围仲裁市场的深度连通和变革。
最后一点是推进国际仲裁的深度合作,刚才王承杰秘书长就最近一段时间内相关工作做了总结,我就不再重复。我倒是想请大家回顾一段非常打动到我的一个历史。上个世纪70年代,贸仲与美国仲裁协会共同创立了“联合调解”的程序,并且有历史的记录。1977年,贸仲和美国仲裁协会就通过各自指派数量相当的仲裁员担任调解员,首次成功地联合调解了中国纺织品大企业和美国很著名的棉花合作社,在一个棉花迟装费争议的案件,那个案件金额高达240万美元,通过联合调解得到了一个圆满的解决,可以算是国际仲裁合作史上的一个创举,也使我们看到了我们的前辈在50多年前,就在努力为推动国际仲裁界的合作而不懈地努力。
这张照片是我们贸仲历史的照片墙上的其中一张,其中是刚刚故去的贸仲前主任,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前院长任建新同志在主持的一个开庭,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执着地认为这个就是中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个调解,为什么呢?迹象很清晰,中方和左右两方当事人,手上都有燃烧着的香烟,这是一个非常珍贵的历史瞬间。
今天,放眼全球,贸仲在与全球80多家法律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又牵头形成多项合作协议,合作机制,并且在机制下不断开展务实的活动,努力为中外仲裁界、律师界、企业界、学术界开创合作交流,研讨培训的平台。今天中东北非仲裁高峰论坛,无疑是共同开辟区域合作新路径的又一个最好的例证。
国际仲裁的持续进步离不开融合发展的力量。未来,贸仲愿意继续与国际仲裁界一道,互学互鉴、取长补短,努力缩小不同法域、不同的地域在思维、意识和操作上的差异,加快国际仲裁法律文明的交融共进,探索更加适合多元化当事人需要的国际仲裁新实践。
Gaston Kenfack Douajni:要在考虑技术多元的同时考虑到种族多元
以下内容是非洲仲裁促进协会和非洲仲裁协会主席、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理事和贸仲仲裁员Gaston Kenfack Douajni在“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我想感谢此次重要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邀请。我必须要承认这次演讲对我而言并不容易,实际上我想分享关于如何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全球仲裁社区的一些个人想法。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得益于《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和《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全球各地的仲裁法律框架都有一个榜样和蓝图,所以世界各地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和类似。这是我个人的管窥之见。其实对待仲裁员方面存在歧视,这一点是因为仲裁管理或者仲裁监督主要是由西方世界支持,在我看来,非洲仲裁员特别是非洲黑人仲裁员很难在国际仲裁市场上确立自己的地位。对于那些声称自己是真正世界级的非洲仲裁员来讲,非洲黑人如果被视为是一个仲裁员的话会让大家觉得非常惊讶。请试着理解我所表达的意思,国际仲裁实践中有来自黑人仲裁员,但是我相信他们之所以能够做仲裁员是因为其他人邀请他们共同担任仲裁员一职。
换言之,这些非洲仲裁员可能和其他肤色的仲裁员一样非常才华横溢,有真才实干,但是如果没有别人去邀请他们、真的认可他们的品格和才干的话,他们被漠视,被认为是没有资格留在仲裁市场上的,因为大家仍然把他们视为一种威胁,他们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其他仲裁员收入损失。
所以,在国际仲裁事件当中,的确存在歧视和嫉妒,这些行为仍然是非常微妙的存在,但他们绝非我们应当做的,而且完全不可取。如果我们想要建立一个真正一体化的全球仲裁社区的话,我们必须要在考虑技术多元的同时考虑到种族多元,而技术多元是我们经常讨论的关于仲裁规则方面的掌握。
多元的发展和建立意味着不要以肤色去评价任何人,而是要根据他们客观的技术和技能以及才华去予以评价。我觉得,其实真正的变化将是来自亚洲世界,因为我们其实有共同的一些亚洲和非洲的历史。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亚洲和非洲曾经被殖民的国家共同成立了“亚非法律协商组织”(AALCO)。无论当时情况如何,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事实就是在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的框架内来自亚洲和非洲的人民在很多问题上对世界的看法是共同的,这无关于他们的肤色。在这一方面,我和我的亚洲同事在共事的过程中,我也观察和经历到,我亚洲的同事并没有体现出或者表现出他们的任何优越感,我也无需屈尊负疚。
事实上,尽管其他人仍然忽视非洲仲裁员,特别是非洲黑人仲裁员和非洲的仲裁机构,但是非洲人特别是非洲黑人在亚洲这边却得到了他们应有的尊重。就在几个月之前,我在亚非法律协商组织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参加一个国际仲裁研讨会,我问了很多与会的企业,他们现在跟所谓黑色非洲的业务往来不断增加,他们是否愿意接受任命非洲仲裁中心去解决可能面临的商事纠纷和争端。他们表示,只要这些非洲的仲裁机构和中心能够证明其合法性,中国这些企业和运营商对这些非洲仲裁机构充满信心,这是在这个地区所展现出来的非常积极的信号和态度。
Rouven BODENHEIMER:构建国际仲裁融合时代共同愿景的三要素
以下内容是德国仲裁院的副主席Rouven BODENHEIMER博士在“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大家来自于全球各地以不同的身份在仲裁界工作,你们能够参加此次高峰论坛,本身就证明了这样一个全球同心圆的存在。“融合的时代”正如此次会议的主题所强调的,融合是这个时代的完美表述,我想说,自2000年以来,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周围一直就有融合的概念,然而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向自己追问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要想实现融合的最终目标是什么?请允许我尝试为大家提供一个定义与构建一个共同愿景,我想谈三点或者三个要素:分别是多样性、统一性和合作。能够更好地理解每一个要素所代表的内容,以及它如何实现。
第一,多元性或者多样性。
多样性并不是被创建,与一体化或者融合概念一样,国际仲裁中本身就存有这样的多样性。多样性不应局限于不同的法律背景,更应该从更广泛意义上理解,包括文化多样性、多元的种族和性别,特别国际仲裁纳入多样性多种方面都很重要。我坚信对于多元化和多样性的广泛理解,确实有助于仲裁程序质量和纠纷解决,和避免纠纷的理念。
在这样一个理念之下,我们所能改进的是我们对它的看法,并确保我们对多样性保持开放的态度。多样性往往伴随着人们对它一定程度的怀疑,我认为这并不是因为有人心胸狭窄,而是我们要去管理很多种不同的做事方式和期待所带来的挑战。与其将仲裁环境中的各种因素视为仲裁能够良好运转的障碍,或者是遏制,我们可以找到更具有创造性的方法提高效率,探索让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二, 一致化,协调化或者统一化。
这种统一或者协调可以看作由类似动机驱动的融合概念的延伸,这样一个一致性和统一性听起来跟多样化完全相反,然而这其实只是人们不同的解释方式。今天我想探索另外一个角度,我们可以将两个看似相反的要素结合起来,从而创造出更美好的东西。通过协调或一致,我并不主张消除导致同质化的多样性,相反我提出一个更加细致入微的协调一致的方法,我们如何能够设计出既包含所有共同要素,同时又保证足够灵活度,以适应不同差异的方法。
对于这方面的批评,主要原因是对于公平的担忧。如果处于相同相似情况的双方,在相同法律规则下得到了不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怎么能够确定这两个决定或者是判决都是公平的,或者法律分析是准确的呢。另外一项批评的集中于对于法律确定性问题上。我们知道这种法律的一个总结或者判断,是基于先前判决的积累,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使得各方预测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的结果,这一概念被确定为法律的确定性,确保法律清晰准确可预测的基本原则,它能使得各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相应规划自己的行为。
为全球国际仲裁的程序和相关实质性的议题制定和实施统一、单一的法律制度既不可行也不可取。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统一的国际仲裁规则的问题呢?请允许我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我们应该更广泛地采用既有的公约和条约。一个有效的方法是更广泛地采用《纽约公约》(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等既定国际条约。
第二,对于仲裁机构协调一致。然而,仅仅更广泛地采用或者适用《示范法》是不够的。为了更好示范协调仲裁制度的好处,必须解决各种仲裁机构在规则和结构上的差异。
但是,尽管如此,我还是想再强调一点,这不是消除多样性,相反这是为了找到共同立场,尽可能情况先简化流程。
第三个建议,公布仲裁裁决。
能够将仲裁裁决对外公开是实现统一协调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我们知道,国际仲裁经常面临很多挑战,因为很多仲裁是保密的,限制了当事人能够预测仲裁结果的可能性。这种问题其实是可以来解决的,建立一个统一规则让仲裁裁决进行公布,这样让当事人能够更多对在国际仲裁界的法治做出贡献。可以通过建立一个默认规则,除非你反对公布,裁决就是默认公布的。
第三,合作。
作为我们构建共同愿景最后一步,需要对合作这样一个因素进行强调。要想真正分享一个愿景,不仅需要协议,还需要一个积极的合作和动态的沟通交流系统,通过这个能够查明未来的需求,并且制定解决方案,要想实现这一点,我下面有几个建议: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跨越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系统。这个想法可以说一开始听起来雄心勃勃,过去已经提过建立跨机构的案例管理系统,协调它的组织结构,并建立在协作基础上相互协商的手段,可以使各仲裁机构就复杂、多管辖权的案件进行协调,以确保仲裁程序得到一致和有效的处理。
第二,建立一个协作的平台。作为第一项建议的补充,第二项建议建立一个正式的平台或者论坛,在其中仲裁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不仅可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像今天这样的会议,讨论各仲裁机构面临共同挑战,并且分享经验,同时他们还可以制定联合倡议。这些平台可以采取例如年度会议,工作组讨论,甚至是促进持续对话在线交流的形式。
第三,联合培训和职业发展计划。同样很重要一点,另外一个途径创建联合培训和专业发展的计划和项目,通过这些课程,仲裁机构可以确保仲裁员、律师,公司内部法务精通仲裁最新趋势基础和方法。它最明确的这种额外附加值在于不同机构联合起来提供这样的培训。这样才有价值。
通往充满活力的国际仲裁体系的道路,在于我们能够整合不同的观点,统一我们的仲裁规则和具体实践,并促进仲裁之间密切合作。通过不仅感受到不同地区文化敏感差异,促进仲裁规则标准化,并采取创新的合作方式。我们可以确保仲裁不仅能够应对时代的挑战,而且能够超越这些挑战,成为全球正义和经济稳定的基石。
Hamed Hassan MERAH:沙特商事仲裁中心的愿景与行动
以下内容是沙特商事仲裁中心首席执行官Hamed Hassan MERAH在“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我代表沙特商事仲裁中心(SCCA)来发言。对很多国家来讲最宝贵的资源财富是什么?我个人之见是卓越领导力,有远见卓识的领导人,能够有这些驱动器,把愿景转化为行动,转化为现实,这才是最为宝贵的财富和资源。换言之,最宝贵的资源应当是有才干的人——人力的资源。所以我们说自然资源远不及人力资源宝贵。在我们推出“沙特愿景2030”之后,现在沙特真的在彻底转型。在沙特,不仅社会经济在发展,甚至法律在改革,政治在改革,最重要的是思维在转变。现在我想给大家举一个简短的例子,让大家知道沙特2016年推出的“2030愿景”之后,对比2024年我们所取得的惊人的成就,这可能是不错的话题,我们从旅游讲起。
这是多元的沙特,在沙特其实就在我们愿景出台之前,我们有6200万游客,2023年已经达到了1亿游客,不仅如此,在联合国2024的旅游指数中,沙特超过G20其他国家,2024年我们是全球首位。在数字化、自动化、电子政务方面,在2018年沙特在全球排名第52名;但在最近一份由联合国发展指数中,也就是在几天之前刚刚发布的数据当中,沙特在本地区G20国家中排名第二。也就这几年的时间,我们从第52位一跃成为第二位,我们还成为了联合国网络安全指数当中的行为楷模榜样,这是2024年的一项殊荣。
在建筑方面,沙特也是最为积极的建筑国家,预计沙特建筑方面的合同在2030年将会达到1.8万亿。对于沙特的信仰,沙特的行为,我们看到是什么,怎么想的,法律和ATR也是同样的精神。我去年来这儿所说的话就不再重复,上次讲的SCCA,我们本身是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的组织,SCCA在十年前刚刚成立的时候,我们是独立委员会,给我们一个非常有挑战的任务就是要成为中东北非2030年独立仲裁机构,全球领先的仲裁机构。正是因为这样的信仰,我们一直紧密地在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开展合作。
在本国政府支持下,跟律师协会,跟法官,跟本国、本地区的仲裁机构,跟全球各地机构签了20多个合作协议。我觉得合作协议本身是一个起点,合作协议本身的签署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协议跟同仁一起携手并进。我们跟贸仲有签署合作协议,不断地有双方代表团的互访,不断促进仲裁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在这儿我想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我们不光在遵守国际最佳实践,与此同时我们还在参与最佳实践。SCCA是做在线争议解决的全球贸易中心最早的机构之一,同时最近还有关于仲裁规则的更新,我们有一个全球咨询委员会,我们其实有22家全球领先的律所都对我们的新规则作出了一些评述,我们是非常创新性的。我们这些规则和其他规则比有很多创新之处,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有非常好的专业的案件管理团队,从而将这些规则转化为用户的行动。我们看到这些结果,在这几年当中SCCA的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增长率在50%到84%之间,这是它的增长速度,涉案金额也不断地增长。我们很高兴看到双方当事人都选择我们。同时,我们也在大力地发展整个ADR生态系统,我们需要有非常好的合作和全球整个社区的支持。我们的部长特别有谈到在裁决当中不到10%实际上是被法院驳回不予承认。ADR的同事,SCCA的首席,我们的法务团队,他们说其实现在在2017和2022年间来自上诉法院有超过1400个裁决,本身是我们的样本。大家可以在我们的研究中看到关于这1000多个法院判决的研究。
首先,我们看到只有4.54%是当时被认定无效,1.14%是部分认定无效,1.43%是根据沙特的公共政策,因为与公共政策相冲突被认定无效,总共是349起申请无效的裁决。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讲,在执行裁决的过程中,我们知道公共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政策每个国家都不一样,但是有两点很重要。第一连贯性和可预见性,我们觉得分析和研究就证明了连贯性和可预见性其实只占到政策裁决被拒绝非常小的一部分,很小的一部分跟公共政策相冲突。
我们在利雅得举办的第一届国际纠纷周,有105家主办单位举办92次活动,涉及到79个司法管辖区。所以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参加我们明年的活动,这是利雅得国际争议周,请大家关注2025年的2月23到27日,我向大家保证不仅是法律的盛会,而且更关键的一点是在活动期间能和来自政府、项目方、NGO、律所等方面人士进行交流,所有利益攸关方互动也会是一个非常有文化盛世特点的活动,相信大家有机会去参观利雅得的文化,利雅得的天气也非常好。
非常感谢,我尽可能向大家分享我们的愿景、行动,我坚信明年来的时候能跟大家分享关于国际合作的亮点。
编辑:武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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