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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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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第十二届中国仲裁周期间最高规格的盛会--2024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中东北非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简称“贸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IFCAI)、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跨越时代的国际仲裁”,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30余名仲裁法律界、公司实务界、学术界中外专家围绕“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变革时代:聚焦国际仲裁新发展”“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三个议题发表主题演讲,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极探索国际仲裁未来发展方向,共商新时代国际仲裁友好合作新路径。来自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的代表、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500余人现场参会,来自10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03万人次在线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沈红雨发表主旨演讲内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沈红雨发表主旨演讲)
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司法支持仲裁高质量发展 助力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经贸投资争议解决途径,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至关重要,不仅关乎仲裁改革创新的力度,也关乎仲裁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的建设,更关乎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仲裁高质量发展的新近举措主要包括:
一是有效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发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中英双语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等多种方式,及时统一法律适用。2021年底,我们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专门针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20多个前沿疑难问题作出规定,解决了许多过去有争议分歧、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例如,针对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纪要第93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这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中国法院尊重并鼓励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原则不仅运用于仲裁协议准据法为中国内地仲裁法的案件,也运用于准据法为域外法的案件。
另一方面,我们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继去年发布6件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性案例后,今年我们发布了26个典型案例,其中有10个仲裁典型案例是最近在2023年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中同时发布。这些案例类型多样、内容丰富,涵盖体育仲裁、金融仲裁、网贷平台纠纷仲裁、仲裁员披露义务、仲裁程序、重新仲裁、公序良俗等多个问题。尤其值得一提的,今年2月,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成为向社会各界开放的一项全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截止到昨天,案例库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4147篇,其中涉仲裁案例百余篇。近期我们正在加快将仲裁案例入库工作,确保仲裁司法审查法律事实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二是着力推动仲裁法律规则完善。第一,今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行了大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的建议得到立法机关采纳,将我国对于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标准,从以往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修改为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与《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二,深度参与仲裁法修改。司法部先后五次书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均得到全面的意见反馈。我们还选派资深法官参加司法部的仲裁法修订专班,积极支持以仲裁法修改为契机,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第三,制定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解决代位权诉讼与仲裁程序衔接。首次就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涉仲裁协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适当灵活的程序设计,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避免债务人利用仲裁协议妨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同时,也尽量维护和尊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是有力支持仲裁机制创新发展。在机制建设方面,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首次会议,探索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就共同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积极构建诉仲调有效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议题作出部署。机制建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了首期仲裁与司法审查同堂培训,仲裁司法审查法官、仲裁员、仲裁机构人员共同参训,增进沟通交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在积极友好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多个司法文件,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临时仲裁,支持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等机制创新。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继上海市出台《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上海市高级法院印发《关于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上述新类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分别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这一点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探索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四是恪守《纽约公约》条约义务。以我们关于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公共政策保留的司法立场为例。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政策保留条款予以严格解释和适用,仅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结果将导致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才能援引公共政策保留条款。这一司法立场是十分坚定的,坚决防止公共政策保留条款因解释空间弹性而被滥用。事实上,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承认及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复函中就明确,不能以仲裁实体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作为认定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标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承认及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复函中就明确,仲裁庭适用中国法律适当与否,影响的仅是赔偿金额的认定,并不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而且,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中级法院都要层报至高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同意以后才能以公共政策保留的理由对裁决予以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
编辑:武卓立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4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