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详情
2024-09-26
法治日报-法治网
分享至
2024年9月26日,第十二届中国仲裁周期间最高规格的盛会--2024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中东北非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简称“贸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IFCAI)、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跨越时代的国际仲裁”,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30余名仲裁法律界、公司实务界、学术界中外专家围绕“融合时代:共筑全球仲裁同心圆”“变革时代:聚焦国际仲裁新发展”“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三个议题发表主题演讲,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极探索国际仲裁未来发展方向,共商新时代国际仲裁友好合作新路径。来自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的代表、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500余人现场参会,来自10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03万人次在线关注或收看。
在“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第三个议题中,研讨嘉宾深入探讨了仲裁在数字时代中如何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特别是跨境电商、智慧物流、能源转型等产业发展带来的争议解决新需求,人工智能、万物智联等新技术对提高仲裁效率和透明度的影响,并建议在充分关注数字化发展的同时坚持仲裁保密性和公正性原则。
Yoshihisa HAYAKAWA:在纠纷解决中新技术的应用
以下内容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亚太经合组织”)加强经济和法律基础设施项目召集人,日本立教大学法学教授Yoshihisa HAYAKAWA在“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我今天想跟大家介绍一下在纠纷解决中的新技术的应用。具体而言,我想关注两个问题,在线纠纷解决对于低价值的纠纷以及先进技术的使用。
首先,解决低价值纠纷。电子商务增长非常快,由于相关电子商务中的货值比较低,传统诉讼和ADR在跨境纠纷的作用就不是很明显。我们知道在数字平台中纠纷解决用得比较广泛,比如说ebay,网上解纷系统解决了6000多万件,所以贸法会和亚太经合组织通过制定全球规则,努力鼓励广泛使用线上纠纷解决。我作为日本代表团的成员,在这方面有一定经验,参加了工作组的工作。比如说3212项目,就是在亚太经合组织召集人和ISO TC321项目,我们在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推动。
首先这种方式当事人可以相对容易处理纠纷,而且比较方便,用他的手机介绍他们的案件情况,而且这个信息自动地发给当事人。这样被申请人也可以快速地对于仲裁申请进行答复,很多时候和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成的。如果无法和解的话,一个中立第三方将会出现,尽可能主导他们进行和解或者作出一个裁决。
另外一个主题,先进技术在国际仲裁中的使用。在日本,在2019年启动了一个为期五年的政府项目,在日本重新启动国际仲裁,预算是800万美元,它的目标是为日本培训很多这方面的律师,包括在东京和大阪建立运行具有先进信息技术的开庭设施。
我先介绍一下在线的低价值纠纷解决。我们知道贸法会在2010年设立了网上纠纷解决工作组,并试图制定贸法会在线纠纷解决示范程序规则。建立一个“三步走”的模式,即谈判、调解、仲裁。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就一个关键问题进行辩论,但是各方并没有达成共识。尤其是B2C,在纠纷仲裁之前,对于B2C的项目中,在纠纷之前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大家又围绕在线争议解决(ODR)进行了另外一个关键的讨论,亚太经合组织下属的法律委员会在2017年启动了一个网上解纷项目,并通过亚太经合组织网上解决争议或者纠纷合作框架创建了亚太经合组织网上解决纠纷示范程序规则,反映了贸法会类似的网上纠纷解决草案,但是它只关注B2B项目纠纷。
大概有7个选择加入成员经济体,这七个APEC成员或者经济体鼓励在他们管辖区广泛使用网上解决方案。另外采纳了示范程序规则在网上解决纠纷,这个程序在网站上列出,现在讨论扩大到B2B、B2C范围内。
现在介绍一下国际仲裁中先进技术的使用,由于在疫情期间,人们无法进行海外旅行、无法聚集,所以大量地使用了在线开庭,但是纯粹的在线开庭有好几个问题,例如有人网络比较差,或者很难进行技术设置,包括可能出现欺诈,或者作弊。后来就大量使用了混合的开庭方式,包括比如说有IT工程师进行辅助。所以这样一种新型开庭方式在疫情之后很常见,毕竟很节省成本和高效。
其中有三个常见的问题。比如说只有一个摄像头去拍摄证人的话,还可能会出现欺诈和作弊的问题。所以如果我们使用两个摄像头的话,就会避免有任何的盲点,这样会提高它的可信度。另外是音响系统,在没有工程师情况下,有时候预定的开庭会严重的延迟,会由于声音问题不得不取消;有时候大家用耳机,但是耳机有作弊的风险,非常重要的是要提供一个有音响系统的、隔音的开庭室。参与者可以在没有耳机,或者有耳机情况下顺利进行在线交流,每一个参会者都应该有自己的麦克风连接到混音器,混音器可以控制每个人的音量,并且防止啸叫。
现在通过在线会议系统的共享,每一个律师团队助理律师很容易在屏幕上展示证据文件,无须供应商的服务,有些仲裁机构已经建立了文件管理平台,所有证据文件有序储存,可以作为开庭文件夹,可以基于平台轻松创建一个开庭所需要的文件包。
另外关于演示,为了让仲裁员顺利理解双方辩证观点和陈述,在开场陈述和最终陈述普遍使用幻灯片,并且在线系统也有屏幕共享的功能。然后基于人工智能的实时笔录,现在笔录由人工转录员提供。现在有一些会议系统免费提供了基于人工智能的实时笔录,开庭笔录的质量一天天显著提高,而且不仅能够基于当事人的演讲,甚至人工智能大数据结合预测下一个单词。另外在线会议系统免费记录,在识别发音这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有些基于人工智能笔录的供应商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需要付费。
还有就是翻译,交传在开庭中会很常见,有时候翻译人和参会人员可以共同加入会议系统,有时候还会有相应的检查翻译。除了现场开庭,有时候国际仲裁会使用同声传译,在线系统会有两个以上语言频道。基于人工智能数变翻译,已经可以基于人工智能现场转录一起提供,有时候翻译者还不够,以后会进一步提高。
我们目前在国际仲裁中会使用很多新的发明技术,而且还有一些逐渐在产生的技术,他们将在我们的工作中逐渐被应用。
Blossom HING:能源转型和国际仲裁
以下内容是阿联酋阿布扎比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委员Blossom HING在“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能源转型和国际仲裁,我们在谈到能源未来的时候,总是想到中国太阳能发电厂、储能或者是电动汽车。新能源意味着新目标,无论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是关于电子垃圾的处置,新目标意味着新规则,新规则意味着新的挑战和机会。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新的争议。
鉴于此,一个协议可能会带来涟漪效应,影响到全球各地的很多当事人的多份合同。举例来讲,基础设施在油气行业有上游、中游和下游多份协议,这些都是不同当事人在不同准据法之下所成立。这些年来,这些合同可能逐渐拓展,覆盖到更多当事人、司法管辖权和准据法,这些都是独立的协议,但是这些当事人都是相互联系的,因为一份协议如果出现争议、进行仲裁,那么仲裁裁决会影响到与他相关的上游中游下游其他协议。调解程序在仲裁协议当中通常非正式,大家一般打一个钩说调解过了,然后进行仲裁了,但是其实它更快、成本更低,敌对性也更小。在调解完之后,双方可以继续合作。据我了解,至少有这样一个涉及到几亿美元合同的纠纷,调解之后双方仍然在合作。想象一下,当时是仲裁的话,可能有很多会伤害到双方感情的事情,双方不再会合作了。我们希望提供一个正式的调解程序,在仲裁和诉讼之前,这样的程序在中国非常常见,让调解先于仲裁,我觉得其他国家应当效仿中国的做法。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和中国某调解协会在8月份达成谅解备忘录(MOU)是很好的例子。很多协会都有1500多个成员,他们大多数是参与了“一带一路”项目的国企,有这么多当事人的参与,有很多争议可能会在中国域外进行调解。正如刚才我们所讲到的,调解不需要在本国进行,只要我们调解中心本身是非常中立、值得信任的就好。如果调解不成功怎么办?当事人进入到仲裁程序怎么办?什么是最有效,最低成本的方式去达成和解?我们可以说,现在已经有行之有效的机制,举例来讲已经有一个协议是相关的、必要的,有多份协议的话,可以把多份协议整合在一起。贸仲和阿布扎比的仲裁规则有这方面的规则。但是如果涉及到不同的机构规则怎么办,据我了解,现在没有任何关于整合不同机构规则的情况。对于这种不同的、不统一的规则的情况,几年之前贸仲会有一个跨机构整合的指南,对比了这些可比的仲裁规则,它通过不同方式指出了我们可以整合规则,无论是基于当事人的数量,或者说仲裁机构的数量,还是标的金额,还有是谁先提起的仲裁,要想完全理清相应程序的话,我们需要在这方面作出更大努力,尤其在能源转型话题当中。
我今天想讲的是技术对于案件管理方面的作用,用户体验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任何一个仲裁中心或者仲裁机构,要想行之有效的话,必须要提高效率。我们要提供一个安全的在线系统,从而能够将电子、文书、文档置换提供给用户。
高岗:智能新能源汽车行业对于仲裁的期盼
以下内容是蔚来副总裁、首席合规官兼全球总法律顾问高岗在“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我想用蔚来公司作为一个例子来介绍一下我们这个行业的特征。蔚来是一家高端智能电动汽车企业,我们的愿景是blue sky coming,为用户提供全新的生活方式,目前我们通过蔚来、乐道等品牌为全球用户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
大家知道智能电动汽车行业每天有很多的新闻,没有人会去质疑这个行业应该已经是是增速最快同时也是最全球化的产业之一。全球化涉及方方面面,不仅仅是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还包括供应链、产品、服务等的全球化。同时,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又是涉及技术领域最全面的产业之一,包括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三电、智能座舱、智能硬件、智能制造等技术。例如,蔚来自建立之初就坚持技术投入,目前已经具备了十二项智能电动汽车领域关键的全栈自研技术,申请了近万件专利。同时,智能电动汽车产业也带来了很多新的商业模式。这些新的商业模式都会在产品和服务的参与者之间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并带来新的体验。
仲裁是在产业发展中消除参与者之间的误解、厘清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并促进产业技术发展的重要途经,因此,基于以上智能电动汽车产业的特点,我这里作为企业界的代表来分享一些我们对仲裁的一些预期。
我们希望仲裁机构、程序、仲裁员和律师是国际化的,能够应对智能电动汽车产业的国际化特征;同时是专业化的,对于产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有深刻的理解;还是具备开放心态的,能够理解和接受产业新的发展、技术革新、商业模式的迭代,这样才能够高效、公平的解决争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优秀的企业可以持续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整个产业也可以健康发展。
赵晓海:让法律更智能
以下内容是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创始人、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副主任赵晓海在“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议题环节演讲内容节选:
北大法宝最早是著名的仲裁员芮沐先生和我的老师张力行先生在80年代在中国建立的数据库,后来我们在北大法学院的领导和发展下变成了商业化公司,现在已成为法学院创新和领导的国内法律科技知名品牌。我们主要业务是从事知识服务,由于大家现在都在人工智能和大模型的方面有所探索,我们也要把知识服务加上大模型能力,加上用户们的需要,像刚才有好几位嘉宾说的那样,怎么去服务好各种法律工作场景。
当前,很多大模型专家跟我们说数据变得弥足珍贵,尤其是准确的数据。实际上在法律工作上,尤其是仲裁和审判的工作上更是这样,法律的语言使用和交谈、聊天是不一样的,它很多的话语都需要讲效力、级别、出处以及溯源,当然它也需要更多的案例、论文等第一手资料、第二手资源、翻译资料或者大数据资料来辅助原来的法律检索和今后法律智能的工作。
有了数据和大模型之后,我们就需要建设很多的探索性实验环节。我们先后探索了数十个大模型底层,就好像有很多个大学毕业的法律学生或者法律硕士到了一个律所,我们要重新对它进行训练而且还有很多人一起训练。
这是我们在模拟法庭、模拟法考以及模拟仲裁、模拟立法上的很多法科生和软件工程师一起建立的各种智能体,它负责每一个具体的工作,我相信今后在法律工作自动化的征程上可能比自动驾驶的发展周期还要更加快一些。
这些智能体还需要我们通过工作流,需要知识库和工具以及各种各样的实验。虽然大家说它可能还不能直接用到法律工作上,还不能特别成熟。我想这个事情可能很快就做到一部分是成熟的,能够辅助人的,甚至能够代替我们的法律工作。
目前,我们主要是在法律辅助工作智能上发力,包括审核和协作、法律的检索、类案的检索、智能问答以及各种法律文档的智能助手,根据知识库指令集和自己的自定义来完成文书辅助等等工作。当然,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是一样的,我们在法学院模拟诊所里面,也是不生效的。这个是更加模拟的训练,还有一种是可以把仲裁规则、仲裁的方方面面普及给当事人,当然翻译就更不用讲了。当中我们做了一个辅助仲裁的大模型,把我们掌握的几乎所有的仲裁知识向量化做好一个智能体。
北大法宝今后将利用大模型和数据的优势更多地挖掘用户的需要,做好工程化,同时进一步做好我们自己预训练的法宝大模型,争取越来越可靠、越来越智能。这些都需要我们也期待跟在座的政府、院校、律师、法务、互联网平台和仲裁机构,今后共同加强探索和合作。
徐珺:推广电子可转让记录 助力全球数字化跨境贸易
以下内容是国际商会全球银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副主席、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国际商会观察员徐珺在“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首先,介绍一下《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制定的背景。在国际贸易中,可转让货物运输单证主要包括海运提单和可转让多式运输单据,不包括铁路、公路、以及空运单据。可转让货物单据在跨境贸易融资中对企业和银行都具有重要作用,可为企业增加授信渠道、优化财务管理、便利商品在途买卖,可以帮助银行加强授信管控、增加风险缓释手段、扩大融资能力、增强风控手段。
铁路运单运输物权化面临很多挑战。一是法律/规则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国际铁路法律体系是不一致的。二是铁路运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存在多种不同的运单,铁路技术标准不统一。三是配套机制方面,比如说缺少质押担保登记,行程跟踪等配套机制。
目前推动铁路运输单据物权化有两种路径:第一种是赋予铁路运单权利凭证属性,但这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瑕疵。欧亚间铁路货运受到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OTIF),以及铁路合作组织(OSJD)两大铁路组织两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管辖,而且这两种法律都没有支持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条款。我国民法典中权利凭证也没有提及铁路运单。目前解决思路是修改国际铁路运输规则,或创设新的具有权利凭证属性的铁路运输单证。例如铁组正在由中国牵头在制定铁路物权运输单据。
第二种是采取铁路运单加上多式联运单据,两单并行使用模式,避免触及现有铁路规则,但是不足之处是没有国际公约的强制性约束力。各国国内的法规也是各有不同,因此,需要创设国际公约,并改革相关各国的国内立法。
基于中欧班列企业的需求,2019年6月,中国首次在联合国贸法会提出解决铁路运单非物权凭证问题的立法提案。贸法会认为这个提案对世界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贸法会在第53届会议上提请秘书处筹备一项新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新国际文书的制定工作。
从2020年开始,贸法会秘书处启动立法准备工作。2022年,该专题分配给第六工作组。目前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而且准备采取公约的模式。公约草案定稿大约预计是在2025年完成,提交联合国大会通过,一旦通过将开放给各国签署。
公约草案现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不影响现有国际公约,或者是国家法律,以及相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公约草案现在拓展到包括所有运输方式,原来只是提到铁路,同时适用于多式或者单式运输方式。
可转让货物单证允许两种产生模式:模式一是在运输单证上加注遵循公约的声明,将运输单据转换为可转让货物单证。第二种模式是在运输单证之外另行出具可转让货物单证,两单并行。
可转让货物单证的签发人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并履行合同责任的任何运输运营人,不论是否承担运输。
公约草案还专门设立了电子货物记录章节,与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协调统一,并且针对可转让电子货物记录的特性做了具体的规定。
电子可转让记录在全球数字化跨境贸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推动的挑战。国际贸易严重依赖纸质单据,每年全球大约有40亿份文件在贸易系统中流转,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安全性低、灵活度欠缺、不环保、容易发生欺诈等问题。电子可转让记录可以极大促进电子商务和贸易便利化,提高传输速度和安全性,允许重复使用数据,并可通过智能合约来自动化某些交易,促进贸易便利化可持续发展。
但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推广面临诸多挑战,主要包括实质性进展缓慢、法律法规滞后、统一规则欠缺、数字孤岛、数字鸿沟,数字安全性等等。
国际商会发现,电子可转让记录立法在全球发展非常缓慢,不能顺应数字时代,阻碍了数字贸易普遍接受。
以海运提单为例,国际贸易中海运占比达到80%以上,但全球电子提单的占比很小,从1998年起步开始,2020年占比仅有0.1%,2021年为1.2%,2022年2.1%,到现在只有大约3%到4%。
国际商会发现,除个别国家外,各国的电子提单法律地位均极不清楚。目前电子清单没有国际立法,而《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中的电子可转让货物记录也涵盖了海运方式,引起了海运界的高度关注。
下面介绍一下中国自2022年以来的铁路运输单据可转让数字化实践。这是铁路部门运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数字化平台,可以实现提单签发、流转、提货等功能,并基于此开展配套的金融服务创新。
再分享一下我们开展的联合国贸法会《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试点项目实践。中国银行在7月22日落地全球首单试点工作,采取了双轨制的模式。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广电子货物记录的试点工作,但是发现比纸质单据推广面临更多挑战。
电子可转让货物记录应用的推广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国际组织、国家和行业均需投入,从立法改革、贸易协定、行业标准、行业倡议、行业实践等各方面予以推进。
费宁:拥抱智能仲裁 相信未来可期
以下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理事、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费宁在“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首先,我想说,我的演讲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数字时代的特点对于仲裁的影响。
第二,智能仲裁连接性的趋势。
第三,如何更好地拥抱智能仲裁的新趋势。
第四,展望未来。
关于第一点数字时代的特点和对仲裁的影响,谈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现在所处的数据时代是以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特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各行各业引发了变革。在仲裁领域这些技术的普及同样带来了诸多的可能性,智能仲裁不仅可以提高仲裁的效率、透明度,减少人为错误,同时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解决途径,这是数据时代的前提。大数据为仲裁过程中事实分析、法律适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通过智能算法和分析,仲裁员本身可以获得大量案件的历史数据,进行一个实时的分析,有助于提高决策准确性、一致性、质量和公平,同时给当事人带来了可预见性的最大的一个依据。
第二,信息全球化和透明化。在数字时代,信息全球化的传播,使得各国法律、国际仲裁的裁判规则、透明度不断提高,有助于仲裁员更好地理解全球各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也让仲裁程序更为开放和公平。电子文件和数据证据的普及,也使得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搜集和交换更加高效,避免了传统纸质文件处理的繁琐和高昂的成本。技术对于程序效率的提升,从仲裁通知的送达、文件的提交审阅,智能工具极大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例如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现在很多的仲裁机构都有了这样管理系统,这些在线的平台减少了成本。有些当事人不方便线下参加仲裁,有些是因为地理问题,有些是因为各方面身体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庭参加仲裁,在线平台的使用为当事人远程参与仲裁提供了很大方便。疫情之后,在线仲裁变得越来越普及,极大缩短了时间成本和国际旅行成本,这都是数字时代给我们带来的便利。
第二点,关于智能仲裁连接性的趋势。
在数据时代,智能仲裁连接性(connectivity),是指仲裁程序中各个参与者、数据和法律系统无缝连接,这种趋势正在塑造一个仲裁的未来。智能工具可以帮助仲裁员进行证据分析、法律检索甚至裁决书的编写,可以使得仲裁员大量减少自己亲自写作的时间,节约一些不必要的写字时间和成本。
同样,关于区块链的连接,区块链连接技术本身由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可以保证证据文件在整个交换过程中保密的特性。许多国家仲裁机构采用云计算管理系统,云计算可以使得在仲裁中,减少跨境文件传输的延迟,为全球范围内案件管理带来便利。一个案件管理涉及到多个地域和方向,仲裁机构在管理方面通过云计算也可以得到统一,这些都是优势。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一些问题,什么问题呢?
第一,技术进步需要仲裁员、律师和当事方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素养。现在各方面的新技术,对于仲裁员是挑战。对于年轻仲裁员还好,但是对于上了年纪的仲裁员,要掌握技术,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还是有难度的。我们看到了日本在研究,阿布扎比在研究,中国在研究,中东在研究,欧洲在研究,每一个机构的软件你都要学,我们要考虑有没有这个可能性。
第二,不能让技术主宰了仲裁员的思维,这是律师的想法,也是我的想法。刚才我谈到人工智能能不能替代仲裁员,我个人认为不会替代,技术是一种辅助,目前看来完全替代仲裁员,完全替代人的思维做裁判,我觉得还不是适当的时候。
最后,展望未来,我用一个例子来说,50年前,在座的各位能够想到什么?我们看过一本小说叫做《海底两万里》,在那个时候没有人想到那个故事是一个梦,是不可能,今天几乎所有的事证都印证都发生了。对于我们现在处于现代数字社会的仲裁律师而言,我们应当面临挑战,拥抱未来。
Ana STANIC:浅析人工智能在仲裁领域的适配应用
以下内容是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英国EA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贸仲仲裁员Ana STANIC在“数字时代:拥抱万物智联新趋势”议题环节发表演讲内容节选:
首先我想说说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使用。很显然,我们已经听到了人们在程序中,比如说文件审阅过程中人工智能的使用,这个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因为本身律师在他们自己办公室里,在一定范围内自己去使用;这当然会带来一定的保密问题,但是涉及到仲裁程序的合规性,本身这个是没有争议的。人工智能的翻译已经开始使用了。我其实会说好几种语言,我会说6种不同的语言,但是我不会说中文。我还没有发现一个非常理想的人工智能的同声传译员,更别说人工智能了。所以我对于人工智能能够在这方面取代人类我还是保持怀疑。
预测性的编码,这个在英国法律体系的文件披露过程中已经得到大量的使用,并且已经有相应的规则。2016年预测性的编码实际上也成为英国法院的一个争议的问题,人工智能已经在在翻译工具及庭审中被大量使用,除了翻译,也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在现场做记录。
另外,对于这方面我们是否有相应的法规限制,比如2022年出现ChatGPT之后,对于这方面出现了新的技术以及仲裁中如何使用这些新技术也产生了大量的争议。ChatGPT出现之后,越来越多的共识认为我们不需要任何的监管,因为这只是一个法律工具;它的概念是训练一种算法去进行文件审阅,我们需要了解哪种算法在仲裁中被大家接受,哪种算法就可以成为机械和人工审核的替代品。
我自己在做争议解决之前是做交易方面的律师,我花大量的时间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通常被分配给年轻的律师来做。当我自己设立自己的律所的时候,我就不把这个工作分配给刚入职的年轻律师了,因为我对此很怀疑。如果我连年轻律师都不相信的话,我同样也会怀疑是否能够使用人工智能的预测性编码的方式来去进行负责任的文件审查。在我看来,这事实上很难,因为找到核心的文件通常是偶然的,是靠运气的,就像我们在某些案件中找到事实的真相,就类似于找到很好的证人。我觉得用很机械的程序,通过关键词的搜索来去确定一个文件是否有意义或者相关是值得怀疑的,在我看来预测性编码应该被谨慎的使用,当然它也是很重要的效率工具。
大多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法并没有解决人工智能使用的问题,他们也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概念,涉及到我们用什么样的机制来应对这个问题。不管是从要求对方提供证据的角度还是由仲裁庭裁决的问题,这方面很多的讨论是有关这种善意的义务,程式性的义务是这些问题可以进行讨论的基础或者是为了程序的合法性,但是它是一个非常模糊的一个测试。所以我觉得大多数仲裁机构都鼓励当事人和仲裁庭去讨论AI的使用,比如说在案件管理会议的阶段,我会鼓励这样的模式,仅仅因为它避免了未能披露的风险导致程序上的瑕疵,事实上也可以构成挑战、质疑仲裁最后导致裁决无法执行的程序瑕疵基础。
另外一个问题,有一点关于当事人如何使用人工智能,以及仲裁员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去做研究,研究相应的仲裁决议,以及使用人工智能去起草重要裁决。这里我想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仲裁员要记住他的授权是个人化的,对外分权应该披露,如果让他的助理和秘书去裁决的话应该根据规则进行相应的披露。如果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裁决的话,它也应该把事实尽可能披露。
另外是人工智能和伦理学的关系,之前谈到保密性的问题,如果你作为一个律所,你将客户的保密信息,即便是在一个开放的系统,仅仅是仲裁的开放体系,让这个体系去做生成式的人工智能,给你提供答案,这本身仍然是一个讲保密信息的上传行为,这种行为是需要从客户里获得同意。如果你要从别的仲裁那里使用数据的话,那此刻就更是不可接受的,所以人工智能的价值从一般性数据的角度给你在不同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因为会导致对于保密义务的破坏和违反。有关你必须要披露你使用人工智能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概念来给予法律意见,我觉得你是毫无疑问有义务去披露的。
我鼓励大家去读一下最领先的、最杰出的神经科学家的作品,他会向你解释人工智能,更多是像你大脑的左半脑。因为人的左脑和右脑做不同的事情,所以他们对事实看到的是不同的。人工智能更多是线性的、机械的物质主义的方式看待这个问题,右脑通常是律师所喜欢做的事情。好的法律人,特别是好的仲裁员、好的法官,是右脑的方式,他是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去看待一个问题而不是从不同的部件去总结。
编辑:薛金丽、武卓立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5298.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5413.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5410.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5397.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5395.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5391.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5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