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详情

“贸法专业四十年”暨“中国仲裁周贸大专场”:任清律师讲座—“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与实践”顺利举行


       2018年9月19日,作为“贸法专业四十年”系列学术活动暨“中国仲裁周”贸大专场,任清律师应邀为贸法师生进行了主题为“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与实践”的精彩讲座。讲座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龚红柳副院长主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多元争端解决处杨帆副处长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沣桦助理教授担任点评人,来自贸仲、中国人民大学和若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贸法师生100余人参加讲座。

       讲座开始,龚红柳副教授代表因公务活动未能参加讲座的石静霞院长对任清律师及杨帆副处长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龚老师介绍道,任律师是环球律师事务合伙人,是在争议解决、国际贸易、反垄断与监管合规、跨境投资并购等领域国内首屈一指的律师。任律师是北仲、上海国仲、重仲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以仲裁员或代理人身份从事商事仲裁、WTO争端解决和投资者-国家仲裁案件。

 

image.png (讲座现场)

image.png (任清律师)

image.png (龚红柳副教授) 

       之后,任清律师开启了本场极具启示意义的讲座。讲座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任清律师首先对投资仲裁进行了全面的框架性介绍。任清律师使用数张图表,清晰展示了国际投资协定在全球的分布情况,投资者起诉东道国案件的分布情况以及投资仲裁中仲裁员的指定等重要数据。

       在第二部分,任清律师对于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和争端解决协议进行了梳理。任清律师指出,目前我国国际投资协议的普遍特点是篇幅不长,条文不多;但数量多及不同协议规定不一致的特点则要求律师或当事人在实践中需要切实关注条约的文本,进行深入推敲。

       第三部分是中国政府以被申请人的身份参与的投资争端仲裁案件。任清律师通过对Ekran v. P.R.C、Ansung v. P.R.C以及Hela Schwarz v. P.R.C三个案例的分析指出,需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进行依法行政的培训来预防投资者起诉政府的情形。

       第四部分是关于中国作为投资母国或投资者起诉外国人的情况。任清律师列举了包括Heilongjiang v. Mongolia、Ping An v. Belgium、BUGG v. Yemen等九个案子,指出对于“只有与征收补偿额有关的争端可以提交仲裁”这一条款作何种解释将会影响案件的后续程序;大部分仲裁庭都认可我国国企的投资者资格;在BITs和投资仲裁下,很多工程承包项目属于投资,以及从国家的立场看,中国签订的BITs不当然适用于香港澳门,除非有特别说明。

       最后,任清律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小结。任律师认为,可以提交投资仲裁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申请将会增多,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期待更多同学关注学习投资仲裁条约和投资争端解决。

       在点评阶段,李沣桦助理教授对任清律师的讲座内容高度赞赏,不仅勾勒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面貌,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形,同时结合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等内容阐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背后的理念,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神,可谓形神兼备;更可贵的是,作为我国最早从事国际投资仲裁业务的律师之一,任律师结合其所代理的案件,从如何更有效地回应既存的与中国相关的案件、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两个视角,提供了诸多应对方案。

       杨帆处长结合她代表贸仲参加UNICTRAL第三工作组会议的经历,从仲裁机构的角度回应了任清律师讲解的内容。同时,杨处长结合贸仲举办的全球仲裁员大会情况,阐述了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的区别,介绍了贸仲在投资仲裁的新发展,指出在2017年10月1日,贸仲委发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弥补了我国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的空白。

 

image.png (李沣桦助理教授)

image.png (杨帆处长)

       讲座进入提问互动环节,现场学生踊跃发言,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且现实意义鲜明的专业性问题。任清律师和杨处长对贸法同学国际投资知识储备表示赞许,并对所提的关于法律整体体系的考量、投资争端仲裁的透明原则、外交保护前置手段是否可行等问题给予高度评价,并逐一进行详细解答。本次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 1401198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