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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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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中国国际商会大厦召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3-2024)》暨《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新闻发布会。
王承杰:贸仲服务全球商事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以下内容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承杰)
记者:贸仲裁决在全球获得广泛承认和执行。请您具体谈谈贸仲这一年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方面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绩?
王承杰:在过去一年里,贸仲在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在规则建设方面,2024年1月1日,贸仲第十版《仲裁规则》正式实施。新规则既总结我们自身的争议解决实践,又吸收近年来国际仲裁的最新成果,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创新仲裁制度,不断增强仲裁的自治性、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便利性和透明度,被誉为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和先进性的一部仲裁规则。在英文版本的基础上,贸仲即将发布法、俄、西、葡、阿、日、韩七个语种的新版仲裁规则版本,为不同国别不同法域的规则适用,特别是裁决承认和执行提供充分保障。
在队伍建设方面,继聘任涵盖145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外仲裁员1881名、实现了仲裁员队伍全球化布局之后,贸仲去年又进一步扩大多元纠纷领域专家队伍,聘任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外调解员300名,并聘任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建设工程争议中外评审专家191名,不断提升争议解决专家队伍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多法域、多层次更好地满足世界各国商事主体争议解决需求。
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放眼全球,贸仲牵头再形成合作机制:2023年正值“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贸仲成功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牵头发布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等20个国家和地区的40家成员方联合参与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旨在增强域外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公平公正裁决提供专业保障。
在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方面,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批准贸仲委及其分会与7所知名高校共同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贸仲委成为与高校共建基地获批最多的实务部门。除刚刚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3-2024)》和《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外,还完成了《涉“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案例选编》《“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现状研究报告》《贸仲英文案例选编》《金融仲裁案例选编》等涉外仲裁领域的课题研究及书刊出版。
贸仲2023年受理案件数量首次冲破5000件大关,争议金额历史性突破1500亿元;与此同时,案件的国际化特色更加凸显,年内所涉案件遍布88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覆盖国家数量已达165个,包括“一带一路”全部国家和地区,服务全球商事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机构国际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在您刚提到的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显示,贸仲“仲裁公信力”和“涉外仲裁服务”两项指标分别达90分和98分,位居首位,是唯一双指标超90分的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在涉外案件中偏好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2024年,贸仲再获评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等三项表彰。
杜焕芳:中国已形成仲裁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培养模式
以下内容是《2023-2024年度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贸仲仲裁员杜焕芳教授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2023-2024年度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贸仲仲裁员杜焕芳)
记者:2023年中国仲裁的比较发展情况如何?同时,请您谈一谈当下中国仲裁人才培养情况。
杜焕芳: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特别是也感谢你对中国仲裁发展和人才培养情况的关注。尤其是中国仲裁人才培养情况的关注,这两个问题在今年的年度报告第一章里面有非常详细的介绍和说明,我想就这个简要归纳如下。
关于中国仲裁的发展,实际上是放在国际视野下进行比较,通过报告我们可以得出几条基本的认识:
第一,从案件的受案量,近几年贸仲、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整体受案量都在上升。贸仲的受案量连续十年增长,通过案件的数量增长,从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贸仲的影响力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从争议案件的类型分布,随着对环境、社会、公司治理领域的关注,与环境有关的、与公司有关的、与治理有关的,特别是新兴领域的,比如说空气和碳排放,包括新能源、生物工程,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体现出争议解决的服务范围在扩大,同时也为仲裁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从争议金额的角度,仲裁机构处理案件的金额呈现普遍增长,特别是贸仲这两年涉及的争议金额屡次突破了千亿元大关。标的额过亿的大案也在比同期增长非常显著。争议金额的增加,一方面体现出争议规模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反映争议交易的复杂性。
第四,从“一带一路”案件的情况,现在已经进入了第二个十年的“一带一路”建设规划中。贸仲首次实现了“一带一路”案件的国别全覆盖。五年来累计受理了“一带一路”的案件接近三千个,总争议金额已经超过了一千六百亿,服务全球,特别是“一带一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主体范围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中国仲裁对人才培养整体上从上到下,已经形成了中国仲裁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和具体的培养模式。
第一,从顶层设计。从党中央的文件、中央指示精神都体现了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包括涉外仲裁人才在内的各项人才培养的工作更加紧迫,这是贸仲开展各种涉外法治工作的先导性工程。在顶层设计上,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涉外仲裁法治培养已经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和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外国际仲裁人才的专项班,硕士班,甚至明年开始可能部分高校会招收这个方向的法律专业的博士学位。
第二,从目前的培养方式,中国仲裁人才的培养最主要的是坚持以实践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贸仲已经和三十多所高校签署了全面的仲裁人才培养的合作协议,大力推行以模拟仲裁庭等教学方式来实战式培养仲裁人才。
2000年贸仲开展了“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截至目前已经举办了21届。在这21届比赛里,国内外超过一万名高校学生参加比赛。通过二十年的选拔,一部分学生已经进入了国内国际仲裁舞台,成为仲裁人才队伍重要力量。
截至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比赛已经开展了五年。如今,新兴情况下国际投资仲裁成为更加激烈的领域,可能会成为仲裁的新增长点。这些强度高、频次高的人才培养模式对实战型仲裁人才培养发挥极为重要。
记者:紧急仲裁员程序在中国算是一个新鲜事物,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紧急仲裁员程序及其在中国的实践?另外请您谈谈在中国发展紧急仲裁员程序需要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杜焕芳:紧急仲裁员无论是在我们国家,又或者是在国际上都是相对新鲜的事务。其本质上无非就是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经当事人申请,就一些紧急的、临时的程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一个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这实际上在中国是一个新话题,实际上在我们的诉讼框架里,类似的措施是有的。
比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紧急措施可以出现在这里,但是为什么在仲裁中要专门地推出?贸仲实际上在2015年就推出了这个紧急仲裁员的程序。实际上它有其特点。
第一,它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紧急地、临时提出申请。
第二,最主要的特点是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其本身带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
第三,紧急仲裁员的身份不是仲裁庭的仲裁员,仲裁庭组成之前由涉事双方独立作出这个决定,解决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那么,临时措施具有紧急特征,一般情况下紧急仲裁员需要一到两周内作出这样的决定,这一到两周的时间是涵盖了比如说从受理到证据的提取,包括审理、核阅、决定的作出和送达等等。
在处理这个过程中,紧急仲裁员不能拖延时间,要在一到两周完成整个过程,这对紧急仲裁员的整体要求就会很高。这一程序的安排和审查属于仲裁的正当程序。
要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免于因为紧急措施下达得不完整、不及时、不正当而导致对实体权利的侵害,紧急仲裁员制度或者措施属于21世纪整个国际商事仲裁界的成果之一。
目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都配备有紧急仲裁员的程序规则。在国内,贸仲在2015年已经率先制定了完善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到目前为止,贸仲已经启动了多起紧急仲裁员程序,作出多个紧急仲裁决定的例子,这些例子在国内外的效果非常好。
我国仲裁机构对于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启动和决定的作出保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仲裁员都能够做紧急仲裁员,仲裁机构对其水准、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要求比一般的仲裁员要高得多。其次,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要提高程序救济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考虑国际上的评价和国际机构对中国采取紧急仲裁员措施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等。
蒋弘:仲裁制度和破产制度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协调并行
以下内容是《2023-2024年度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仲仲裁员蒋弘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2023-2024年度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仲仲裁员蒋弘)
记者:仲裁制度和破产制度都是现代商业纠纷解决与债务清偿的重要机制,二者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协调并行?请您结合贸仲的优势与创新之处做一些说明
蒋弘:仲裁与破产各自在维护商业秩序和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多变、企业破产风险增加的背景下,仲裁和破产之间的交集是愈发增多的。
因此,如何处理好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从而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以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便成为仲裁机构的一个重要课题。贸仲作为中国的代表性仲裁机构,在处理该问题上有成熟的经验、独特的优势与突出亮点。我们认为,对于如何促进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并行,贸仲的以下做法值得借鉴。
一方面,在仲裁案件的程序推进层面。当濒临破产或已处于破产程序之中的企业面临仲裁,以及正处于仲裁的过程中或面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时,就要求仲裁机构必须处理好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以贸仲在此种情形下对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常规处理为例,一方仲裁当事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当事人或法院应当立即告知贸仲;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知悉破产事宜后,一般应当中止仲裁程序,待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仲裁程序应当恢复,并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参加仲裁。我们认为,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在仲裁案件的实体处理层面。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110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处理仲裁申请人的有关给付请求时,要注意尊重和遵守破产法的特殊规则,避免作出与破产法规则相冲突的裁决。例如,对债务利息、按日计算的违约金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部分,以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应予以支持。这一点在此次报告所援引的贸仲相关案例中也有充分的体现。
综上,贸仲处理涉及涉破产企业争议的经验、优势与亮点表明,当仲裁与破产相遇,尽管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破产以概括集中为根本,二者存在制度和立场上的差异,但通过合理的协调,它们仍然可以实现并行与协同。未来,相信随着破产与仲裁相协调的制度供给的更加丰富,贸仲仲裁规则与实践的不断完善,将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崔强:仲裁在能源争议解决中具有显著优势
以下内容是《2023-2024年度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仲仲裁员崔强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2023-2024年度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仲仲裁员 崔强)
记者:仲裁在能源争议解决中有什么优势?近期能源领域有什么典型的法律争议?在预防和处理这些争议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崔强:这位记者朋友的问题应该是有两个,首先,第一个是在能源争议解决当中,仲裁的优势应该说是不言而喻,非常多。举例而言,首先仲裁是专业性很强的,能源纠纷大多数都有行业特点,当事人希望了解行业惯例的资深的仲裁员来审理案件,从而使得裁决更加贴近商业的实践,以获得稳定结果的预期。
第二是保密性特别强。能源企业,特别是新能源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很多争议往往会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愿意为公众所知,而仲裁不公开审理使当事人更容易把上述信息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使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第三是仲裁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众所周知,仲裁机构不隶属于政府,仲裁也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当地政府的干预,消除案件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结果的担心。
第四是仲裁裁决的执行范围非常广。《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现在已经超过了170个,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许多的能源纠纷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这些纠纷的解决往往也涉及财产的跨境执行,根据《纽约公约》,贸仲的裁决可以在超过170个的国家和地区获得广泛的执行。对于国际性非常强的能源纠纷而言,未来,这个真正的权益的实现,不仅仅是胜诉的裁决书了,真正的企业的权益的实现是更加被制度保障的,仅举四个例子来答复您的第一个问题。
那么关于第二个问题,因为能源争议里涉及能源种类非常多,既有石油、天然气这些传统能源,也有风电、水电、光伏等新能源,涉及产业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对于这个领域的典型的法律争议,是非常难以一言以蔽之来概括。但是如果说聚焦交易领域,那么,有如下的三个方面的典型争议我想简要介绍一下,稍微详细的内容在贸仲的年度报告里也有介绍。
第一就是“照付不议”合同的性质争议。“照付不议”合同发端于能源领域,应用范围非常广,但就其法律性质一直没有定论,尤其中国的法律规定没有非常的明确,中国法院的裁判既有认定为是第一性的合同义务要严格履行,也有认定为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实际损失挂钩,相应的调整,这两者是兼而有之的;但是,在贸仲的典型案例中,经过我们观察后发现仲裁庭非常普遍地认为“照付不议”的合同或者说“照付不议”的条款的约定属于第一性的合同义务,而不是违约责任,那么在当前中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应该说两种认定的结论,背后都各有其理念和考量,作为商事交易的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交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来提高对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
第二种典型的争议就是近年来能源产品的固定价格条款的法律争议,所谓的固定价格,就是无论原材料的价格的涨跌,以及其他的商业条件的变化,在双方的当事人之间,这个合同的价格是不变的,这在光伏、风电等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中是非常常见的。从贸仲的典型案例来讲,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固定价格条款,那么仲裁庭普遍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的适用,不会轻易突破当事人约定的强制性条款的。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各种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因素逐渐增多,固定价值条款的争议也不断显现,因此在选择固定价值条款的时候也要审慎,以免留下风险,当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有一定范围的时候,受到负面影响的当事人应该有一定的再协商权或者调整权利。
第三类比较典型的在能源交易领域里面的争议,就是新能源产品的质保的法律争议,考虑到质保问题的长期性,有五年、十年、十五年甚至更长的,也有超过十五年质保的约定,时间周期非常长。对此,首先建议企业首先要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这是根本问题;其次应当合理地预设质保义务的约定,设定好责任的上限,避免未来的产品质保责任成为企业良好发展的沉重负担。
陈剑玲:贸仲把推动国际商事规则衔接作为机构的重要使命
以下内容是《执行案例选编》课题组负责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贸仲仲裁员陈剑玲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执行案例选编》课题组负责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贸仲仲裁员 陈剑玲)
记者:《执行案例选编》这一课题目前在国内具有首创性,贸仲多年来已经处理了大量的涉外案件,也已经有很多的裁决在域外得到了广泛执行。那么,为什么选择今年来研究这个课题呢,有什么特殊的契机和考虑?
陈剑玲:近年来,中国仲裁机构越来越多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也作出了大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但是,裁决光作出是不够的,裁决只有得到最终的执行,争议才算是被解决了,包括机构和仲裁庭为了裁决所付出的所有的努力才有了切实的回报,裁决能不能顺利通过域外的司法审查,这也是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一个重要参考,同样也是检验裁决质量的一个重要的指标。
那么,在实践中贸仲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裁决在域外如何执行的咨询,并且要求就此提供一些帮助,比如说出具裁决的真实性证明、生效证明等等,因此从机构的角度,贸仲深切感受到了当事人在面对陌生的裁决域外执行时会有很多的困惑。因此,就这个课题开展研究,首先是全面服务于当事人争议解决的需要,同样,也能够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一点支持。
但是,客观而言,必须承认,要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才能够做出有价值的研究,但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搜集中国仲裁裁决被承认的认可和数量是困难的,因为首先要面对一个域外的司法程序。其次,随着财产的位置不同,还会散落在世界不同的角落。贸仲作为中国最早设立且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多年来作出了大量的涉外商事裁决,始终也非常关注这个裁决的域外执行的情况。
特别要说的是近年来由于信息化,包括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贸仲裁决在全球被执行的案例,可以说贸仲是最具备研究性的中国仲裁机构,贸仲也有样本供业界调研,中国的仲裁裁决供世界执行的情况,通过这个课题研究,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很多法院,充分肯定了贸仲和仲裁庭在程序管理上的一些优秀的做法,也多次肯定了贸仲裁决是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要求的。
今年《纽约公约》生效65周年,长期以来,贸仲会把推动包括《纽约公约》在内一系列国际商事规则衔接作为机构的重要使命。结合今年的课题,贸仲也是基于《纽约公约》的框架和规则,分享不同的域外法院在审查和执行的中国仲裁机构裁决时的经验,能够从机构的角度推动《纽约公约》的统一实施和有效执行。
编辑:武卓立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1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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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12/30/content_9111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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